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22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97年度東簡字第226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