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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1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94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19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