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19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