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8號
- 原告
- 順翔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克常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柯 武
- 62號
一、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起行政訴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本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 條或第37條第5 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故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附具裁決書。惟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資料,並無包含裁決書。
2.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