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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5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5號

原告
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彤宓
被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陳錫霖(局長)

一、上列原告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2.按「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復查決定影本,應予補正。

3.函請原告提出最近1 個月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法定代表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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