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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0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0號

原告
侯培坤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吳志揚(縣長)
訴訟代理人
黃子銘

      張蕙珍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是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等解釋,就此著有明文。再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1 年度簡字第60號空氣污染防制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訴願法第47條第3 項就文書之送達增訂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依前開規定,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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