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
- 原告
- 蔡汶臻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代表人
- 吳志揚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