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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

原告
蔡汶臻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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