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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號

原告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家慶
被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陳錫霖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⒉按「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復查決定影本,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