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號
- 抗告人
- 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朝同
- 相對人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就營業稅案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