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號

抗告人
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朝同
相對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就營業稅案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