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號
- 原告
-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家慶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陳錫霖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⒉按「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復查決定影本,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