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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7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74號

原告
高志翔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李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3 年5 月30日桃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5 月30日桃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已明定準用該規定。

二、查本院關於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3 年5 月30日桃監裁字第裁53 —DB0000000 號」,誤載為「103 年5月30日桃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0號」,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7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