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74號
- 原告
- 高志翔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張朝陽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3 年5 月30日桃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5 月30日桃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已明定準用該規定。
二、查本院關於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3 年5 月30日桃監裁字第裁53 —DB0000000 號」,誤載為「103 年5月30日桃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0號」,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