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 原告
-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正岳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緯婷
蘇怡心
鄭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是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等解釋,就此著有明文。再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3 年度簡字第137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就文書之送達增訂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院前於101 年度簡字第60號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亦因認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違憲而業經聲請釋憲在案,故本件嗣將併案聲請)。是依前開規定,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