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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告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正岳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蘇怡心

      鄭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是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等解釋,就此著有明文。再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3 年度簡字第137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就文書之送達增訂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院前於101 年度簡字第60號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亦因認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違憲而業經聲請釋憲在案,故本件嗣將併案聲請)。是依前開規定,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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