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7號

原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明河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王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10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000 號)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