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7號原 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河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王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10月12日(星期三)下午2 時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000 號)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