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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2號

聲請人
杜秀枝
聲請人
杜鑫寶
相對人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係指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甚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杜秀枝、杜鑫寶二人主張不服被告取消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事件,而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26 號);並主張渠等家境清寒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渠等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且其中聲請人杜秀枝103 年度、104年度全年度所得依序為新台幣(下同)900 元、750 元,名下無何財產;聲請人杜鑫寶該兩年度則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渠等該兩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稽,是渠等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堪信屬實。再參諸聲請人提起本案起訴狀及相關訴訟資料暨訴願書內容(附於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26 號卷內),應認本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此外,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相關證明,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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