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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更(一)字第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更(一)字第5號

原告
鄭雅菱(兼陳麗玉、孫偉、劉豐瑞、姚本初之選定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黃萍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蘇福智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於原告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葉梓銓,嗣其其代表人變更為蘇福智,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有被告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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