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更(一)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更(一)字第5號
- 原告
- 鄭雅菱(兼陳麗玉、孫偉、劉豐瑞、姚本初之選定當事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繼蔚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萍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蘇福智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於原告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葉梓銓,嗣其其代表人變更為蘇福智,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有被告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