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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4號

營業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4號

抗告人
唐承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107 年度稅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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