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 代表人
- 周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 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47 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服役5 年之歷年工作報酬所得平均年收入約100 元,且生活必需亦均仰賴年邁雙親接濟,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104 年、105 年度所得均為0 元,且聲請人現係在監執行中,故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其所提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47 號訴訟,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