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7號
- 抗告人
- 彭誠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綜合所得稅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108 年度稅簡字第7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綜合所得稅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108 年度稅簡字第7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