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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邱瑞祥周玉羣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114 號、第123 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自不許當事人對之為迴避之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114 號、108 年度交字第123 號交通裁決事件( 下稱系爭交通裁決事件) 繫屬受理,並由本院昭股高法官( 下稱承辦法官) 審理,惟因聲請人與承辦法官間有民、刑事訴訟案件在身,已有足夠事證認承辦法官無法公平審案,故依法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交通裁決事件,承辦法官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裁定:「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並經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交通裁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系爭交通裁決事件裁定及公告證書各二件(均為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於108 年11月7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行政訴訟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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