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聲字第 123 號
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書記官迴避者,與聲請推事迴避同,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書記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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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書記官迴避者,與聲請推事迴避同,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書記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