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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0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告
錡秉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提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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