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張千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400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400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