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1號
- 原告
-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 代表人
- 劉爾榮
- 訴訟代理人
- 伍芳儀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宇辰、范寶文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1號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宇辰、范寶文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