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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1號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1號

原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表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宇辰、范寶文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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