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2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李運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法務部(即被告)間訴請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7 日本院110 年度監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