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博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42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2年4月13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54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42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2年4月13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