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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46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4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二郎

      楊懿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二郎與被告楊懿誠係父子。其2 人與王仁欽、姚昆山、劉政隆、江銘祥均係吊車司機同事。王仁欽於民國99年8 月29日20時30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橫山村橫山113 號員工宿舍1 樓客廳內,與姚昆山因簽報加班時數之事發生口角,被告楊二郎、被告楊懿誠、劉政隆聞聲到場,被告楊二郎、王仁欽遂相互指謫對方有不實多報加班時數之情形,楊懿誠不滿王仁欽之態度,遂上前揪住王仁欽之衣領,將王仁欽壓制在椅子上,江銘祥在場見狀為避免雙方發生衝突便將王仁欽拉至屋外,被告楊二郎、被告楊懿誠、劉政隆、姚昆山等人則尾隨在後,惟渠等仍在屋外為加班時數之事爭論不休。嗣王仁欽與江銘祥先行入屋後,被告楊二郎、被告楊懿誠、姚昆山、劉政隆亦隨後跟至,王仁欽又在客廳內指謫劉政隆多簽加班時數,楊懿誠因不滿王仁欽所言,遂出手將王仁欽壓制在椅子上,並手持酒瓶作勢欲毆打王仁欽,王仁欽亦手持煙灰缸作勢欲反擊,被告楊二郎見狀隨即上前搶下酒瓶及煙灰缸,並與被告楊懿誠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告楊懿誠持續將王仁欽壓制在椅子上使其無法動彈,被告楊二郎則趁機動手毆打王仁欽之頭部及臉部,造成王仁欽受有左眼視網膜水腫、左眼結膜出血、左眼瞼及眼周區之挫傷、左側鼻出血、頭部外傷及臉部挫傷等傷害。嗣經王仁欽提出告訴,因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王仁欽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46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