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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陳建志毀越牆垣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志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0 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