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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昱昇原名郭淙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802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郭昱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郭昱昇前於㈠81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㈡於81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易字第4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於82年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易字第3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於8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各罪嗣經本院以83年度聲字第28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確定。㈤於8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8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㈥於83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更一字第26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㈤、㈥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聲字第15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與前揭㈠至㈣等罪接續執行,於89年3 月14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原尚餘殘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又28日。㈦再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71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㈧於91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52號裁定就上開㈠至㈣、㈥之搶奪罪刑、㈦、㈧所示之8 罪刑各減刑二分之一後,再就上開㈠至㈣之5 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就上開㈤、㈥之3 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上開㈠至㈥等罪刑扣除前已執行之刑期,尚餘殘刑有期徒刑4 年8 月又28日,與前揭㈦、㈧罪刑經減刑後之拘役15日及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接續執行,於97年3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除拘役外,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9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79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9年4 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9 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某公共廁所內,以海洛因加水放入注射針筒注入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27日下午6 時40分許,因郭昱昇為列管毒品人口,為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採尿許可書對其採集尿液,結果呈嗎啡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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