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游紅桃黃翊哲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郁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所為之100 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