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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世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49 號、第1109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8日下午 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呂世揚施用第一級毒品,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呂世揚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1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 91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665號裁定准予停止戒治,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32 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1月9 日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467 號、第468 號、第469 號、第4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8 月確定,並據聲請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於本案未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2月5 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海產店內,以注射針筒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2 月17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新屋鄉○○街4 號住處內,分別以注射針筒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因呂世揚為假釋期間受保護管束人,先後於99年12月6 日、100 年2 月17日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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