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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8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86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姍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姍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陸壹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袋(驗餘合計淨重壹點肆伍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陸壹玖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袋(驗餘合計淨重壹點肆伍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姍姍前於民國92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1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95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苗簡字第8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5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7年7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4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97 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81、1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1月12日23時至24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龍潭鄉○○路336 巷120 弄8 號住處內,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年月14日23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163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而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63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05公克,驗餘毛重0.6195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驗前合計淨重1.5281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754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4527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6 個)、其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起訴書漏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均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86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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