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譚清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2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譚清秀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民國99年1 月26日以99年度簡字1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99年2 月12日確定。竟於緩刑前(即96年4 月27日)因故意犯故買贓物罪,經板橋地院於99年9 月27日以99年度簡字第730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於99年10月29日確定,合於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譚清秀前於97年10月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板橋地院於99年1 月26日以99年度簡字1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99年2 月12日確定。惟其於緩刑前之96年4 月27日故意犯故買贓物罪,經板橋地院於99 年9月27日以99年度簡字第730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業於99年10月2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之情形,固可以認定。惟觀諸受刑人於緩刑前所犯故買贓物之犯罪事實,於96年4 月27日晚間某時許,在其友人林橋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2 段166 號之「尚好通訊行」內,因林橋自上址店內外出為客戶修理電腦,而將該店委請其看顧,於同日晚間6 時許,受刑人撥打林橋手機,告知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婦人持無敵牌CD858PRO型號、機身序號:0000000000000 號電子翻譯機1 台至上址店內販售,受刑人與林橋均明知該婦人所持有前揭電子翻譯機,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由受刑人以新臺幣(下同)3,500 元之價格買受,而受刑人於該案就所為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已完成70小時義務勞動等情,業於板橋地院99年度簡字第7305號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撤緩偵第21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載明,堪認受刑人應係偶發性地在緩刑前犯上開故買贓物罪,且法院僅判處拘役之刑,足見其情節尚屬輕微。況受刑人所為前後2 案之犯罪性質、法益侵害及情狀炯異,2 者亦無再犯之關聯性,且受刑人於前案及後案,均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故核其犯後態度,難認其惡性暨反社會性為重大。再者,受刑人前於96年4 月27日所為故買贓物之犯行,係於前案判決(即99年1 月26日)前所為,尚難認受刑人受緩刑之寬典後,有不知悔悟自新,該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此外,聲請人復未舉出具體事例佐證受刑人原受之緩刑宣告確難收其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聲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固非無據,惟經本院審酌前開各情,尚難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