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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41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榮澤林大鈞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4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修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張家熙」之部分,均應更正為「陳家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判決書內「張家熙」之記載顯為誤寫,應更正為「陳家熙」。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4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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