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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江德民蘇昌澤華奕超

原告
謝進發
被告
王榮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1611號侮辱罪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江德民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華奕超

            書 記 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桃簡字第161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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