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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潘政宏劉淑玲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暐勝原名黃文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告
黃峯勝原名黃逸箎.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暐勝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峯勝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暐勝、黃峯勝均因涉嫌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黃暐勝坦承犯行,被告黃峯勝則否認犯行,然本件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 人前於偵查中均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本件共犯眾多,尚未全部到案,認被告2 人皆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本件被告2 人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均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被告黃暐勝於100 年5 月3 日為本院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復於100 年7 月25日,被告2人延長羈押,並諭知被告黃暐勝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二人後,因被告黃暐勝、黃峯勝均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4年4 月、15年,足見被告2 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2 人既經本院宣告上開刑罰,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則其確有逃亡之動機存在,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被告2 人於前於偵查中均經通緝到案,本院考量上情,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 人有棄保逃亡之虞。再審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本件雖已辯論終結,然被告2 人已提起上訴,有被告所提之上訴狀附卷可稽,是本案仍未判決確定,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序進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 年9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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