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玉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玉麟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該罪經減得之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羅玉麟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編號2 所示該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