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044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1044 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KALSANG P.
上列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偵字第18843 號),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印度護照(護照號碼:E0000000)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ALSANG PHUNTSOK涉犯偽造文書等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84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9年度上職議字3244號駁回再議處分而確定在案,復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憑。扣案之印度護照1 本(護照編號:E0000000),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前揭偽造文書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 項第2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印度護照1 本係被告本件之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並為其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18843號偵查卷宗,第37-38 頁);又被告KALSANG PHUNTSOK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843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9年度上議字第3244號駁回再議處分而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參,是上開印度護照1 本確屬被告所有且為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3 項、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