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阿波
具 保 人 周寶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寶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阿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周寶華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執字第431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