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佳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0 年執聲字第109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儀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謝佳儀因附表等罪,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部分編號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指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