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1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佳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0 年執聲字第109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儀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謝佳儀因附表等罪,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部分編號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指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1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