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金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金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金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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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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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
│ │危險罪 │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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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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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9.06.08 │ 99.09.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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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6939號 │第2540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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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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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22│99年度審交易字第40│ │
│ │ │51號 │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8.30 │ 100.0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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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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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99.10.07 │ 100.0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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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0 年度執│ │
│ │第15487號 │字第786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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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