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譚光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光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光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譚光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 │1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7月11日 │99年5月6日 │99年10月2 日為警採尿時│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570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05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16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7470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583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9月8日 │99年12月30日 │100年2月1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7470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583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1月15日 │100年3月2日 │100年5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