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9、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9、296號
聲 請 人即
- 被告
- 潘金鴻
- 被告
- 聲 請 人即
- 選任辯護人
-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金鴻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裁定羈押。嗣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該署即於100 年1 月26日以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發監執行,有該署99年執辛字第16532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非由本院羈押,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故聲請人等聲請停止羈押云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