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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3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倫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偉倫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8日晚間11時許 │99年11月9日晚間10時許 │99年9 月10日某時許、  │
│              │                      │                      │99年9 月14日下午6 時14│
│              │                      │                      │分許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6078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078號  │99年度偵字第32024 號、│
│    │        │                      │                      │100年度偵字第351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220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          │100年6月24日          │100年5月2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220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6月24日          │100年6月24日          │100年7月1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                      │
│              │1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