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倫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偉倫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8日晚間11時許 │99年11月9日晚間10時許 │99年9 月10日某時許、 │ │ │ │ │99年9 月14日下午6 時14│ │ │ │ │分許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6078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078號 │99年度偵字第32024 號、│ │ │ │ │ │100年度偵字第351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220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 │100年6月24日 │100年5月2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220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6月24日 │100年6月24日 │100年7月1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 │ │ │1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