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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豊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豊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麗 芬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6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6413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2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60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月27日          │100年6月2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60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3月10日          │100年7月2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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