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朝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朝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23日 │99年7月23日 │99年7 月19日至21日間某│ │ │ │ │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3921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921號 │99年度偵字2056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7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7號 │100年度訴字33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2月18日 │100年2月18日 │100年7月2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7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7號 │100年度訴字33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5月5日 │100年5月5日 │100年8月15日 │ ├──┼────┴───────────┴───────────┴───────────┤ │備註│(一)編號一、二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 │ │ 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