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湯文豪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黃重鋼律師
廖穎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具保狀。
二、被告湯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0 年8 月3 日、100 年10月4 日裁定自100年8 月13日、100 年10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經於100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0月4 日以100 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就被告湯文豪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行使偽造文書犯行,分別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3 月,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依法應依職權上訴,而被告面臨此一刑期,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規避後續之審理,而有妨礙、逃避審判程式進行之危險,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本院復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本院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