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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義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義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義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12月22或23日某時  │98年12月22或23日某時  │99年9月13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6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76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613號   │99年度審訴字第613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1月12日          │99年11月12日          │100年6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613號   │99年度審訴字第613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1月12日          │99年11月12日          │100年8月1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  │                      │
│              │6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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