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文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㈠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復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56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2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15日確定;㈡復於同年間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於97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同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審易字第490 號、97年度審簡字第29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前開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述各罪接續執行,並於97年4 月9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1251 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 年10月7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 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6 月2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